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2014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在开展核查和企业整改的基础上,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所附的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依照相关法规、程序和资质管理权限作出动态核查处理决定(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二、核查时间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底结束,核查结束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及《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1);9月底前各地完成企业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关于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及《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处理的企业应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三、核查范围和数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规定的核查范围,确定2014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动态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四、核查内容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明确的核查内容进行核查,认真填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相关内容,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完整,并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组织核查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入川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2、各地在开展动态核查中,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和要求,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对被处罚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地动态核查的基础上,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和开展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企业。
附件:1.140303093800_95030《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xls
2.《201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27日


























